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39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守营,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系章丘市枣园超越家电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焦守营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