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570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林,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玉娘,女,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玉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缘缘独任审判。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玉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逗秋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