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知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高邮市康乐食品饮料厂。
法定代表人朱春香,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金元龙,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向凤,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朱宏华,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高邮市人。
委托代理人罗玉宝,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高邮市康乐食品饮料厂诉被告朱宏华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邮市康乐食品饮料厂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康乐食品饮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邮市康乐食品饮料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