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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沙刑初字第97号
案件名称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沙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沙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农民。

因本案于2013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沙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蔺建军、被告人程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程某在未经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伙同一赵姓男子(情况不明,在逃),将标有该公司“天津小猫”牌的商标贴在“华光”牌电线上。

当日17时许被告人程某将假冒“天津小猫”牌电线拉到沙河市,在沙河市人民大街欲销售时,被沙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沙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涉案的假冒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小猫”牌阻燃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价值人民币697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郭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证言、出货单、沙河市公安局巡警大队一中队情况说明、提取证明、沙河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指认贴标地点照片、假冒“天津小猫”牌电线及合格证照片、抽样情况说明及抽样电线照片、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沙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假冒“小猫牌”铜电线价值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程某已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

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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