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寅,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从峰。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从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以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诉讼目的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