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中法民三初字第2—1号原告:梅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梅县城东镇关爷坳。
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巫宇辉,广东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加木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梅县雁洋镇九洲坑。
法定代表人:许其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辉,广东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州市加木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涉案“”商标已由被告梅州市加木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国家商标局已受理了该申请,并于2013年7月5日向梅州市加木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现正在审核之中。
由于被告梅州市加木建材���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有关建筑材料包装袋标明的商标为涉案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的规定,因此,本案应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