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355号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RoseMarieE.Glazer,总法律顾问和秘书。
委托代理人陈峻、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盈精密模具(无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太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太红、吴伟,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与被告伟盈精密模具(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盈公司)、伟盈汽车零部件(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盈零部件公司)、无锡德科塑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科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西门子公司于诉讼中撤回了对伟盈零部件公司、德科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西门子公司后于2014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涉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门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门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两项合计11430元,由西门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