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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暴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诺西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翼冷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24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24-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暴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诺西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翼冷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24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暴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诺西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翼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24-1号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2号楼12C号。

法定代表人:夏春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绍波,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博,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暴虎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前路688弄6号3083室。

法定代表人:赵之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义良,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诺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中心区兴华路荣超滨海大厦A座11楼1108号。

法定代表人:巫庆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义良,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涂红兵,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寿翊宓,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翼冷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社区簕竹角合海工业区1栋4楼。

法定代表人:戴鸿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暴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诺西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翼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130343761.4)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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