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4760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庞,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冠领聚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6号2幢一层1174。
法定代表人高盛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冠领聚秀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