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337号原告: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英麟。
委托代理人:曾大庆。
委托代理人:董通。
被告:太仓新阳光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雪娟。
委托代理人:黄湘华。
委托代理人:朱宇坚。
被告: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良才。
委托代理人:周东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新阳光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