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366号原告:杭州但丁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25幢A座505室。
法定代表人:郑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北京君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源石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杉创意园四区3号楼。
原告杭州但丁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但丁云公司)因与被告北京源石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石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但丁云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源石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杭州但丁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但丁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杭州但丁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