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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但丁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源石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初366号
案件名称杭州但丁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源石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但丁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源石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366号原告:杭州但丁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25幢A座505室。

法定代表人:郑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北京君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源石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杉创意园四区3号楼。

原告杭州但丁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但丁云公司)因与被告北京源石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石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但丁云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源石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杭州但丁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但丁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杭州但丁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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