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刑执字第00306号罪犯刘伟,男,1988年1月13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服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00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于2014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余刑,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曾先后获得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的奖励。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并经过公示,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9月19日止尚未执行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