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知民初字第0015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山村140号。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晓飞,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亚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鼎公司)与被告李亚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亿鼎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亿鼎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鼎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此款已由亿鼎公司预交),由亿鼎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