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19号原告梅庆开。
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高顺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72区留仙三路38号5002室(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68757793X。
法定代表人孙兴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学俭,系该公司员工。
��托代理人刘中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本院在受理原告梅庆开诉被告深圳市高顺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920154444.5)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梅庆开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主张因申请人的原因,现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庆开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梅庆开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梅庆开。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潘 亮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体(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