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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臻致美家具有限公司与彭荣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知民辖终字第0025号
案件名称常熟市臻致美家具有限公司与彭荣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熟市臻致美家具有限公司,彭荣福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宋体黑体仿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辖终字第0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臻致美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太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荣福。

上诉人常熟市臻致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致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荣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裁定,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臻致美公司在原审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住所地虽然登记在常熟市,但其实际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案应移送臻致美公司实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臻致美公司《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为“常熟市辛庄镇吕舍村”。

同时,依据彭荣福所提交的(2013)苏东证民内字第1660号《公证书》显示,公证员至“苏州市相城区金利源2号馆”一楼品牌为“臻致美”的家具卖场内现场购得涉案被控侵权产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所诉侵权行为地及臻致美公司住所地均在江苏省苏州市境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臻致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臻致美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臻致美公司的实际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为便于案件审理,本案应由臻致美公司实际住所地的上海市有关法院管辖。

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理查明,注明“已参加2012年度年检”的臻致美公司《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住所为“常熟市辛庄镇吕舍村”。

彭荣福提交原审法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材料显示,案涉“电视柜302”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为彭荣福,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8日。

2013年5月16日,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公证处因彭荣福的申请,至臻致美公司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金利源2号馆”一楼品牌为“臻致美”的家具卖场,对购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2013)苏苏东证民内字第1660号《公证书》。

2013年12月26日,彭荣福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臻致美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案涉产品;

2、判令臻致美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其他合理费用63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臻致美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臻致美公司尽管于一、二审中主张其实际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原审法院以臻致美公司《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属该院辖区,并认定该院是被告臻致美公司的住所地法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彭荣福提交的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公证处(2013)苏苏东证民内字第1660号《公证书》显示,臻致美公司系于“苏州市相城区金利源2号馆”的一楼品牌为“臻致美”的家具卖场销售涉案产品,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亦在原审法院辖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臻致美公司的住所地和本案侵权行为地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

臻致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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