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553-1号原告徐建光,男,汉族,1956年12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袁高高,男,汉族,1988年1月5日生。
被告河南绿地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波。
委托代理人许镇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屠友先,浙江万向光明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穆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春丽。
委托代理人邵益民,男,汉族,1955年7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光诉被告河南绿地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穆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光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建光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徐建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