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651号罪犯周俊,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0日,重庆市忠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法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至2015年6月21日。
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4年4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俊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
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俊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二次。
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罪犯周俊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