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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651号
案件名称周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俊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651号罪犯周俊,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0日,重庆市忠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法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至2015年6月21日。

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4年4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俊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

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俊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二次。

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罪犯周俊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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