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351号原告:广东欣龙隧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068号F3座。
法定代表人:陈美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婉叶,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启点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南张沃村北(河北滤材城5号)。
法定代表人:梁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欣龙隧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启点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欣龙隧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欣龙隧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欣龙隧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欣龙隧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