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初15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洪艳,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洪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其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慧韬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李智育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郭 晨书 记 员 张 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