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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初298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范楷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298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清辉(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强,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楷,女,1987年7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诗琪,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法定代表人:王珂,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斐珞尔公司)诉被告范楷、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口袋时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斐珞尔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范楷、口袋时尚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斐珞尔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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