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500号原告:黄永和,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酷玩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新路新水坑段49号5栋305。
法定代表人:容远旺。
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0层06-09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岩川。
原告黄永和与被告广州酷玩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黄永和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广州酷玩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永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黄永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