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1511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洁,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轩宇慧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楼**商业**。
法定代表人:张红福。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轩宇慧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轩宇慧馨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轩宇慧馨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轩宇慧馨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