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头城社区万力工业区A2栋4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85914H。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崇州市崇阳胡桃李音乐茶餐厅,住崇州市崇阳街道滨河路二段58号1栋4层B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84MA69HRH196。
被执行人:李文珍,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崇州市崇阳胡桃李音乐茶餐厅、李文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有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文珍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XXXXX的思域牌汽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文珍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XXXX的思域牌汽车,期限为两年。
如需续行查封、扣押,须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未提出续查封、扣押申请导致查封、扣押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