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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河北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634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河北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河北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634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系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荣,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系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锦华街道朝阳路长润销售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韶信。

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南街751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星。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河北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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