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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霍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择明电子有限公司、灌南恒德电子有限公司、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宁知民初字第507-2号
案件名称原告北京霍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择明电子有限公司、灌南恒德电子有限公司、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霍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择明电子有限公司,灌南恒德电子有限公司,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507-2号原告北京霍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332室。

法定代表人师金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涛,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毛传红。

被告南京择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中山大街166号2幢-19B。

法定代表人姚凤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晓媛,女,1977年3月14日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孝彬,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恒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花园乡金圩���六组(新知学校东50米)。

法定代表人宋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孝彬,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金牛镇鹁鸽留村。

法定代表人韩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孝彬,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霍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择明电子有限公司、灌南恒德电子有限公司、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霍远科技有限公司以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全部宣告无效为由,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北京霍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霍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34元,减半收取4417元,由原告北京霍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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