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632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利玲,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厦门市思明区皮具店经营者,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利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缘缘独任审判。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利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逗秋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