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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三九利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8知民初1号
案件名称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三九利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三九利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鸿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远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1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赣08知民初1号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澜高新园区观清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245909。

法定代表人:邱华伟,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平,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三九利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343313391G。

法定代表人:李意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鸿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桥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576118482N。

法定代表人:吴保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远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9栋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329389277T。

法定代表人:沈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远,男,1980年9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军,男,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2住湖南省临湘市,该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83××××××××。

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公司(以下除判决书主文外均简称华润三九公司)与被告江西三九利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书主文外均简称三九利民公司)、江西鸿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书主文外均简称鸿仁堂公司)、长沙远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书主文外均简称远康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润三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平、被告三九利民公司和鸿仁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被告远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远、卢伟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润三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以任何方式侵犯原告第1790551、1520414、4777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产品的行为;

立即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和市场上流通及库存的侵权产品;

2.判令远康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3.判令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和远康公司就商标侵权行为在《医药经济报》、《南方都市报》登报消除影响;

4.判令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和远康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5.判令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远康公司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人民币;

6.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生物公司、远康医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华润三九公司是我国大型国有控股医药上市公司。

1999年3月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由三九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深圳三九药业有限公司联合其他投资者成立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于200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并入华润集团旗下。

2010年2月,三九医药股3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三九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直注重产品品质和企业声誉的培育与发展,现已发展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医药制药企业之一,其市值一直保持在我国医药制药上市企业的前列。

其现有控股的医药制药及下属企业多达二十七家。

华润三九公司主要从事药品、保健品、食品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健康服务,产品生产线丰富,OTC业务覆盖了感冒用药、皮肤用药、胃肠用药等近10个子领域。

处方药品种覆盖了抗肿瘤及心血管等治疗领域。

公司拥有年销售额过亿元的品种多达22个,其中,“三九感冒灵”、“三九皮炎平”、“三九胃泰”、“小儿感冒灵”、“气滞胃痛颗粒”、“骨通贴膏”等在相关品类内具领先地位。

2001年4月,“999”商标被评为“中国最高认知率商标”;

2004年9月,荣获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2006年1月,中国品牌研究院颁发“中国100最有价值驰名商标”,位居药品行业第一位;

2007年8月,三九感冒灵荣获2006-2007年度店员推荐率最高品牌奖;

2008年获评中国上市公司百强金牛奖、中国上市公司价值百强、512汶川大地震慈善捐助奖、十佳广告大客户;

2009年获评中国上市公司金牛百强,上市公司价值百强,十佳广告大客户;

2010年获评最具价值中国品牌50强之一、行业领军奖;

2011年,中国中药协会发布首批中药行业信用评价结果,获评AAA级中药企业信用荣誉;

2012年获评深圳知名品牌、最具价值中国品牌50强之一、中国制药工业百强名列第19位;

2013年获评最具成长上市公司、广东省医药行业市场开拓先进单位;

2014年荣获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入选最具价值中国品牌100强、获评2014最佳中国品牌之一;

2015年获评最具成长性上市公司、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企业奖;

2016年继续蝉联中国非处方药生产企业排行榜首位;

2017年荣获“中国绿效企业-绿色责任奖”,感冒灵颗粒/胶囊蝉联中国非处方药产品综合统计排名(中成药)感冒咳嗽类第一名;

2018年再获一项国家科技进4步二等奖,华润三九多个品牌再次入围“中国药品品牌榜?价值排行榜”。

自2010年开始,三九医药多次入选最具价值中国品牌百强。

华润三九公司凭借上述获取的各项殊荣及持续不断的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在整个医药行业乃至所有的工业企业中都获取极高的市场认可度和知名度。

原告拥有的“999”、“三九”“999三九”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790551号的“999”商标,其专用权期限经续展截止至2022年6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5类,其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为:人用药,卫生巾,消毒剂,消毒纸巾,药酒,医用保健袋,医用草药,医用敷料,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

注册号为1520414号的“三九”商标,其专用权期限经续展截止至2021年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5类人用药,各种针剂,片剂,水剂,膏剂,原料药,中药成药,各种丸,散,胶丸;

注册号为4777496号的“三九”商标,其专用权期限经续展截止至2020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

中药成药;

生化药品;

净化剂;

外科用织物。

现原告发现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藏王风湿骨痛喷剂”产品上使用“三九利民”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标识与原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999”、“三九”、“999三九”商标构成近似,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999”、“三九”、“999三九”商标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行销范围广,经原告前期市场调查,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行销全国。

远康公司在天猫网上经营的“远康家居专营店”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亦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判如所请。

被告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生物公司答辩称:两被告未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原告指控的侵权商品使用的图形和文字结合的5商标未使用原告诉请的商标,整体产品包装上占有的比例极小,未突出三九字样,不会导致混淆;

两被告商品的包装上,没有标识R和TM;

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相似,原告是医药产品,被告属于消毒类产品;

被告没有主观侵权的恶意,三九利民公司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是三九利民,销售委托标注三九利民,仅表明企业名称,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即使认定原告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被告构成了一定的商标侵权,原告的诉请亦不能得到支持,被告的商品市场销售额差,总共就是10件,销售量只有2-3件,产品产量极小,销售极低,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原告主张赔偿没有提供依据,包括合理费用、调查取证方面,第三项诉请登报消除影响,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生意造成不良影响,所谓侵权模板销毁的问题,被告接到诉讼后,立即进行了销毁,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即使需承担责任,应由三九利民公司承担,鸿仁堂公司仅按每只0.2元的标准贴牌生产加工。

被告远康公司辩称:一、远康公司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涉嫌仿冒他人商业标识,远康公司从鸿仁堂公司取得合法授权,支付了合理对价,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远康公司从鸿仁堂公司获得授权,在天猫平台销售鸿仁堂公司自有品牌“刘郎中藏王风湿骨痛喷剂”,远康公司以批发价3元/盒的价格,向鸿仁堂公司购买了900盒,支付了2700元,鸿仁堂公司向远康公司出具了出库清单。

远康公司有理由相信已取得相关方授权,不知道该商品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远康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远康公司通过合法渠道从鸿仁堂公司购买涉案商品,不知道该商品是侵犯了别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商品,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远康公司在天猫平台上销售“刘郎中藏6王风湿骨痛喷剂”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擅自使用”行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区分擅自使用与销售商销售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与销售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使用关注的是将他人知名商标等使用在自己商品上的行为,而销售他人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等商品的行为,关注的是商品本身,而非仿冒他人的商标,远康公司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擅自使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华润三九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第1790551、1520414、4777496号注册商标证书各一份,证明:原告为第1790551、4777496、15204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三商标的保护范围均为第5类医药类;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关于认定“999”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一份,证明:原告的999商标早在1999年就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999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社会知名度;

3.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999驰名商标的批复一份,证明:原告的“999”商标在2013年再次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999”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社会知名度;

4.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三份,证明:原告的“999”商标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999”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社会知名度;

5.三九大事记,证明:原告自成立以来经历的各项大事件,原告的企业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原告的字号“三九”与“999”、“三九”、“999三九”商标相似,原告的上述三商标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6.广告代理合同及排期。

7.户外广告招牌,证据6、7证明:原告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一直进行大力的宣传推广活动,以提升企业产品和999品牌的知名度;

8.荣誉证书、奖牌、奖杯公证书,证明:原告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社会各界组织的高度认可和赞誉;

9.原告感冒灵、皮炎平、胃泰外包装,证明:原告一直在使用上述商7标;

10.公证书及公证实物(产品)比对,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11.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远康公司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后,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但是,注册的商标保护的范围是医药类,药品类,没包括消毒产品类别;

证据5、6、7系原告单方制作,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证据8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侵权;

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与被告被控侵权产品的商标完全不一样、不类似,被告使用的是刘郎中的注册商标;

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注册保护的商标,图形文字不相同、不类似;

证据11没有原件,不能确定真实性,即使庭后提交核对真实性,也要看是否支付,要有相关的转账凭证,不能确认是否实际发生。

本院认为,三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中的证据1、2、3、4、8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三被告对证据9、10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9、10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证据5、6、7系原告自行制作,且为复印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证据11为复印件,原告没有提供原件予以核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被告远康医药公司所举证据:1.授权书,证明:工厂提供产品授权书给远康公司,此产品的销售来源是正规的;

2.进货清单,证明:远康公司向工厂进货,工厂提供清单,产品有合法来源;

3.天猫截图,证明:远康公司天猫店销售的产品的商标是刘郎中,不是三九利民;

4.产品图片,证明:该产品左上方有三九利民和刘郎中,三九利民没有带R,刘郎中带R,远康公司认为该产品为刘郎中。

原告华润三九公司质证后,对远康医药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远康公司的证明目的,远康医药8公司一直强调其销售的产品是刘郎中,不予确认,对进货来源的合法性予以确认,从远康公司提供的证据4可以看出,产品是药方同款,具有相似性,说明其在销售时已突出了该产品的疗效和功能,该产品在左上角显著地以蓝底白字标注三九利民的标识与原告产品标注的标识蓝底白字是一样的。

被告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质证后,对远康公司提交的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说明本案所涉产品生产、销售、包装均明确了注册商标为刘郎中,并非三九注册商标,数量只有900支,还没销售完毕,销售量小,不足以对原告产品产生不利影响。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三九公司、被告三九利民公司、被告鸿仁堂公司对被告远康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远康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3月,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三九企业集团、深圳三九药业有限公司联合其他投资者成立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并入华润集团。

2010年2月,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华润三九公司。

2001年2月14日,深圳南方制药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20414号“三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各种针剂,片剂,水剂,膏剂,原料药,中药成药,各种丸,散,胶丸。

注册有效期限为2001年2月14日至2011年2月13日,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2月13日。

2010年9月13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华润三九公司。

2013年12月27日,华润三九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家分类第5类人用药商品上的“999”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2年6月21日,深圳南方制药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79055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

9卫生巾;

消毒剂;

消毒纸巾;

药酒;

医用保健袋;

医用草药;

医用敷料;

医用营养品;

婴儿食品(商品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为2002年6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6月20日。

2009年8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三九股份公司,2010年9月13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华润三九公司。

2010年8月7日,三九股份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777496号“(指定颜色,“医药”放弃专用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

医药制剂;

中药成药;

生化药品;

净化剂;

外科用织物(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

2010年9月13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华润三九公司。

2020年3月27日,华润三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武文向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20年4月24日10时13分,在公证员曹某1、公证人员黄某的监督下,吴武文在该公证处操作计算机(公证员对计算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进行了如下保全行为:一、在电脑桌面上新建一个文件夹,并命名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3”(以下简称文件夹);

二、点击桌面的“360浏览器”,打开空白网页,在空白页面的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s://www.yuankangjiaju.tmall.com/”,打开网址“https://www.yuankangjiaju.tmall.com/”的页面,选取相关页面,在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相关页面截图粘贴到WORD文档,保存到文件夹;

三、在上述页面点击“请登录”,打开页面,输入账号及密码,点击登录,打开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相关页面截图粘贴到WORD文档,保存到文件夹;

四、在上述页面上方,点击“所有宝贝”打开页面,选取相关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相关页面截图粘贴到WORD文档,保存到文件夹;

五、在上述页面,点击“三九利民刘郎中藏王风湿骨痛跌打损伤肿痛腰椎骨质肩周活络油10止疼”,打开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相关页面截图粘贴到WORD文档,保存到文件夹;

六、在上述页面,选择数量“1”,并点击“立即购买”,打开页面,点击“使用新地址”,弹出“新增收货地址”对话框,填相关收货地址信息,点击“保存”打开页面,选取相关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相关页面截图粘贴到WORD文档,保存到文件夹;

七、在上述页面,点击“提交订单”,打开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相关页面截图粘贴到WORD文档,保存到文件夹;

八、在上述页面,在“支付宝支付密码”处输入密码,点击“确认付款”,打开页面。

上述过程共取得网页截图打印件共17张。

2020年4月27日,公证员曹某2公证人员随吴武文来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段)82号惠州信合大厦,吴武文现场签售申通快递一件(运单编号:773032947312859),经公证员曹某3公证人员现场检查,该快件密封完好。

2020年4月27日,在公证员曹某3公证人员黄某的监督下,吴武文对该快件外观及快件内的物品进行拍照。

公证员曹某4该快件进行密封,并对密封的快件进行拍照,上述过程共取得照片五张,上述快件经封存后交由吴武文保管。

2020年5月9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公证处出具(2020)粤惠惠州第4724号公证书,证明吴武文的上述行为均属实,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一、附件二均为吴武文在公证员曹某5公证处工作人员黄某的监督下,现场操作过程中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上述密封后的物品交由吴武文收存。

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袋中封存的物品,公证袋中有一盒包装完好的藏王风湿骨痛喷剂及一袋医用棉签,取出实物经由被告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远康公司辨认,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认可商品由其生产销售,远康公司认可该商品由其销售。

经查看,该商品包装盒正面突出显示其名称“藏王风湿骨痛”,11包装正面左上角使用了蓝底白字的“三九利民”,该标示旁边标注“刘郎中”正面下方标注了三九利民公司的名称;

包装背面○R标注生产企业为鸿仁堂公司。

经比对,华润三九公司认为,公证购买的实物商品包装盒上标注的“三九利民”标识侵犯了原告的第1790551号、第1520414号、第4777496号注册商标权。

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远康公司则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为“刘郎中”,并非三九,左上角的三九利民是企业名称,该标识非常小,不显眼,没有突出三九制药,不构成侵权。

另查明,被告三九利民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06月05日,法定代表人系李意发,住所地为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经营范围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卫生消毒用品、皮肤黏膜卫生用品、化妆品、日用百货、保健用品(非食用)销售。

被告鸿仁堂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06月10日,法定代表人系刘万才,住所地为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经营范围为消毒剂、卫生用品、皮肤黏膜用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用品、保健用品(非食用)销售、(膏剂、液体)抗(抑)菌制剂(净化)、化妆品、生产、销售。

被告远康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01月26日,法定代表人系沈超,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9栋502,经营范围为生物制品研发、药品研发、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营养食品、保健食品的制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剂的销售、预包装食品、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日用百货的批发。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远康公司是否侵犯了华润三九公司第1790551、1520414、4777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如构成侵权,三被告应如何承担12侵权责任。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原告华润三九公司作为涉案第1790551号“??”、第1520414号“三九”、第4777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藏王风湿骨痛喷剂”,卫生许可证号为赣卫消证字(2018)第D016号,属于消毒剂,消毒剂属于核定商品服务使用类别中的第五类,原告华润三九公司的第1790551号“???”、第1520414号“三九”、第477749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亦为第五类,故两者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产品。

原告主张保护的“???”、“三九”、“???”注册商标经过多年的经营、宣传和推广,在同行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消费者和经销商能够从对“???”、“三九”“???”的称呼上判断商品来源于原告。

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盒左上角标注有蓝底白字“三九利民”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且该包装下端还突出标注了被告三九利民公司的名称,该包装中的“三九利民”标识与原告注册的第1790551“???”商标、第4777496号“???”商标相比,虽然其中的“999”与“三九”文字结构不同,但普通消费者通常将“999”读为“三九”,两者具有指代或对应关系且在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本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三九利民”标识13与原告第1520414号“三九”商标、第1790551号“???”商标及第4777496号“???”商标均构成近似。

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误认为涉案商品系原告华润三九公司生产或与华润三九公司存在某种关联。

因此,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侵害了原告华润三九公司第1520414号“三九”、第1790551号“???”及第4777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理应知晓“三九”、“???”、“???”系他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其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构成共同侵权。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被告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现原告华润三九公司要求被告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三九利民公司及鸿仁堂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案中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且没有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本院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规模、主观过错及当地经济水平,本院酌情确定被告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关于远康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远康公司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也构成商标侵权,因其未提供已停止侵权行为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远康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诉请,本院予以14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远康公司在诉讼中已经提供了进货清单,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系从鸿仁堂公司合法采购而来,商品是否涉嫌商标侵权并不知情,且原告对远康公司所购商品来源的合法性予以认可,故远康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商标权虽具名誉权属性,但主要的内涵为财产权。

华润三九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商誉受到影响的地区、范围及程度,故其要求被告在《医药经济报》、《江南都市报》上刊登停止侵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三九利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鸿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1520414号、1790551号、第4777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长沙远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1520414号、1790551号、第4777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被告江西三九利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鸿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15四、驳回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江西三九利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鸿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莎1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赣08知民初1号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澜高新园区观清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245909。

法定代表人:邱华伟,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平,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三九利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343313391G。

法定代表人:李意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鸿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桥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576118482N。

法定代表人:吴保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远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9栋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329389277T。

法定代表人:沈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远,男,1980年9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军,男,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2住湖南省临湘市,该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83××××××××。

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公司(以下除判决书主文外均简称华润三九公司)与被告江西三九利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书主文外均简称三九利民公司)、江西鸿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书主文外均简称鸿仁堂公司)、长沙远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书主文外均简称远康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润三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平、被告三九利民公司和鸿仁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被告远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远、卢伟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润三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以任何方式侵犯原告第1790551、1520414、4777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产品的行为;

立即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和市场上流通及库存的侵权产品;

2.判令远康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3.判令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和远康公司就商标侵权行为在《医药经济报》、《南方都市报》登报消除影响;

4.判令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和远康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5.判令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远康公司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人民币;

6.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生物公司、远康医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华润三九公司是我国大型国有控股医药上市公司。

1999年3月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由三九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深圳三九药业有限公司联合其他投资者成立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于200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并入华润集团旗下。

2010年2月,三九医药股3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三九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直注重产品品质和企业声誉的培育与发展,现已发展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医药制药企业之一,其市值一直保持在我国医药制药上市企业的前列。

其现有控股的医药制药及下属企业多达二十七家。

华润三九公司主要从事药品、保健品、食品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健康服务,产品生产线丰富,OTC业务覆盖了感冒用药、皮肤用药、胃肠用药等近10个子领域。

处方药品种覆盖了抗肿瘤及心血管等治疗领域。

公司拥有年销售额过亿元的品种多达22个,其中,“三九感冒灵”、“三九皮炎平”、“三九胃泰”、“小儿感冒灵”、“气滞胃痛颗粒”、“骨通贴膏”等在相关品类内具领先地位。

2001年4月,“999”商标被评为“中国最高认知率商标”;

2004年9月,荣获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2006年1月,中国品牌研究院颁发“中国100最有价值驰名商标”,位居药品行业第一位;

2007年8月,三九感冒灵荣获2006-2007年度店员推荐率最高品牌奖;

2008年获评中国上市公司百强金牛奖、中国上市公司价值百强、512汶川大地震慈善捐助奖、十佳广告大客户;

2009年获评中国上市公司金牛百强,上市公司价值百强,十佳广告大客户;

2010年获评最具价值中国品牌50强之一、行业领军奖;

2011年,中国中药协会发布首批中药行业信用评价结果,获评AAA级中药企业信用荣誉;

2012年获评深圳知名品牌、最具价值中国品牌50强之一、中国制药工业百强名列第19位;

2013年获评最具成长上市公司、广东省医药行业市场开拓先进单位;

2014年荣获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入选最具价值中国品牌100强、获评2014最佳中国品牌之一;

2015年获评最具成长性上市公司、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企业奖;

2016年继续蝉联中国非处方药生产企业排行榜首位;

2017年荣获“中国绿效企业-绿色责任奖”,感冒灵颗粒/胶囊蝉联中国非处方药产品综合统计排名(中成药)感冒咳嗽类第一名;

2018年再获一项国家科技进4步二等奖,华润三九多个品牌再次入围“中国药品品牌榜?价值排行榜”。

自2010年开始,三九医药多次入选最具价值中国品牌百强。

华润三九公司凭借上述获取的各项殊荣及持续不断的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在整个医药行业乃至所有的工业企业中都获取极高的市场认可度和知名度。

原告拥有的“999”、“三九”“999三九”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790551号的“999”商标,其专用权期限经续展截止至2022年6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5类,其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为:人用药,卫生巾,消毒剂,消毒纸巾,药酒,医用保健袋,医用草药,医用敷料,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

注册号为1520414号的“三九”商标,其专用权期限经续展截止至2021年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5类人用药,各种针剂,片剂,水剂,膏剂,原料药,中药成药,各种丸,散,胶丸;

注册号为4777496号的“三九”商标,其专用权期限经续展截止至2020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

中药成药;

生化药品;

净化剂;

外科用织物。

现原告发现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藏王风湿骨痛喷剂”产品上使用“三九利民”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标识与原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999”、“三九”、“999三九”商标构成近似,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999”、“三九”、“999三九”商标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行销范围广,经原告前期市场调查,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行销全国。

远康公司在天猫网上经营的“远康家居专营店”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亦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判如所请。

被告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生物公司答辩称:两被告未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原告指控的侵权商品使用的图形和文字结合的5商标未使用原告诉请的商标,整体产品包装上占有的比例极小,未突出三九字样,不会导致混淆;

两被告商品的包装上,没有标识R和TM;

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相似,原告是医药产品,被告属于消毒类产品;

被告没有主观侵权的恶意,三九利民公司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是三九利民,销售委托标注三九利民,仅表明企业名称,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即使认定原告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被告构成了一定的商标侵权,原告的诉请亦不能得到支持,被告的商品市场销售额差,总共就是10件,销售量只有2-3件,产品产量极小,销售极低,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原告主张赔偿没有提供依据,包括合理费用、调查取证方面,第三项诉请登报消除影响,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生意造成不良影响,所谓侵权模板销毁的问题,被告接到诉讼后,立即进行了销毁,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即使需承担责任,应由三九利民公司承担,鸿仁堂公司仅按每只0.2元的标准贴牌生产加工。

被告远康公司辩称:一、远康公司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涉嫌仿冒他人商业标识,远康公司从鸿仁堂公司取得合法授权,支付了合理对价,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远康公司从鸿仁堂公司获得授权,在天猫平台销售鸿仁堂公司自有品牌“刘郎中藏王风湿骨痛喷剂”,远康公司以批发价3元/盒的价格,向鸿仁堂公司购买了900盒,支付了2700元,鸿仁堂公司向远康公司出具了出库清单。

远康公司有理由相信已取得相关方授权,不知道该商品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远康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远康公司通过合法渠道从鸿仁堂公司购买涉案商品,不知道该商品是侵犯了别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商品,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远康公司在天猫平台上销售“刘郎中藏6王风湿骨痛喷剂”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擅自使用”行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区分擅自使用与销售商销售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与销售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使用关注的是将他人知名商标等使用在自己商品上的行为,而销售他人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等商品的行为,关注的是商品本身,而非仿冒他人的商标,远康公司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擅自使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华润三九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第1790551、1520414、4777496号注册商标证书各一份,证明:原告为第1790551、4777496、15204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三商标的保护范围均为第5类医药类;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关于认定“999”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一份,证明:原告的999商标早在1999年就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999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社会知名度;

3.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999驰名商标的批复一份,证明:原告的“999”商标在2013年再次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999”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社会知名度;

4.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三份,证明:原告的“999”商标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999”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社会知名度;

5.三九大事记,证明:原告自成立以来经历的各项大事件,原告的企业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原告的字号“三九”与“999”、“三九”、“999三九”商标相似,原告的上述三商标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6.广告代理合同及排期。

7.户外广告招牌,证据6、7证明:原告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一直进行大力的宣传推广活动,以提升企业产品和999品牌的知名度;

8.荣誉证书、奖牌、奖杯公证书,证明:原告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社会各界组织的高度认可和赞誉;

9.原告感冒灵、皮炎平、胃泰外包装,证明:原告一直在使用上述商7标;

10.公证书及公证实物(产品)比对,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11.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远康公司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后,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但是,注册的商标保护的范围是医药类,药品类,没包括消毒产品类别;

证据5、6、7系原告单方制作,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证据8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侵权;

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与被告被控侵权产品的商标完全不一样、不类似,被告使用的是刘郎中的注册商标;

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注册保护的商标,图形文字不相同、不类似;

证据11没有原件,不能确定真实性,即使庭后提交核对真实性,也要看是否支付,要有相关的转账凭证,不能确认是否实际发生。

本院认为,三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中的证据1、2、3、4、8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三被告对证据9、10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9、10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证据5、6、7系原告自行制作,且为复印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证据11为复印件,原告没有提供原件予以核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被告远康医药公司所举证据:1.授权书,证明:工厂提供产品授权书给远康公司,此产品的销售来源是正规的;

2.进货清单,证明:远康公司向工厂进货,工厂提供清单,产品有合法来源;

3.天猫截图,证明:远康公司天猫店销售的产品的商标是刘郎中,不是三九利民;

4.产品图片,证明:该产品左上方有三九利民和刘郎中,三九利民没有带R,刘郎中带R,远康公司认为该产品为刘郎中。

原告华润三九公司质证后,对远康医药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远康公司的证明目的,远康医药8公司一直强调其销售的产品是刘郎中,不予确认,对进货来源的合法性予以确认,从远康公司提供的证据4可以看出,产品是药方同款,具有相似性,说明其在销售时已突出了该产品的疗效和功能,该产品在左上角显著地以蓝底白字标注三九利民的标识与原告产品标注的标识蓝底白字是一样的。

被告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质证后,对远康公司提交的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说明本案所涉产品生产、销售、包装均明确了注册商标为刘郎中,并非三九注册商标,数量只有900支,还没销售完毕,销售量小,不足以对原告产品产生不利影响。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三九公司、被告三九利民公司、被告鸿仁堂公司对被告远康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远康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3月,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三九企业集团、深圳三九药业有限公司联合其他投资者成立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并入华润集团。

2010年2月,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华润三九公司。

2001年2月14日,深圳南方制药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20414号“三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各种针剂,片剂,水剂,膏剂,原料药,中药成药,各种丸,散,胶丸。

注册有效期限为2001年2月14日至2011年2月13日,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2月13日。

2010年9月13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华润三九公司。

2013年12月27日,华润三九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家分类第5类人用药商品上的“999”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2年6月21日,深圳南方制药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79055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

9卫生巾;

消毒剂;

消毒纸巾;

药酒;

医用保健袋;

医用草药;

医用敷料;

医用营养品;

婴儿食品(商品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为2002年6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6月20日。

2009年8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三九股份公司,2010年9月13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华润三九公司。

2010年8月7日,三九股份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777496号“(指定颜色,“医药”放弃专用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

医药制剂;

中药成药;

生化药品;

净化剂;

外科用织物(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

2010年9月13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华润三九公司。

2020年3月27日,华润三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武文向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20年4月24日10时13分,在公证员曹某1、公证人员黄某的监督下,吴武文在该公证处操作计算机(公证员对计算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进行了如下保全行为:一、在电脑桌面上新建一个文件夹,并命名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3”(以下简称文件夹);

二、点击桌面的“360浏览器”,打开空白网页,在空白页面的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s://www.yuankangjiaju.tmall.com/”,打开网址“https://www.yuankangjiaju.tmall.com/”的页面,选取相关页面,在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相关页面截图粘贴到WORD文档,保存到文件夹;

三、在上述页面点击“请登录”,打开页面,输入账号及密码,点击登录,打开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相关页面截图粘贴到WORD文档,保存到文件夹;

四、在上述页面上方,点击“所有宝贝”打开页面,选取相关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相关页面截图粘贴到WORD文档,保存到文件夹;

五、在上述页面,点击“三九利民刘郎中藏王风湿骨痛跌打损伤肿痛腰椎骨质肩周活络油10止疼”,打开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相关页面截图粘贴到WORD文档,保存到文件夹;

六、在上述页面,选择数量“1”,并点击“立即购买”,打开页面,点击“使用新地址”,弹出“新增收货地址”对话框,填相关收货地址信息,点击“保存”打开页面,选取相关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相关页面截图粘贴到WORD文档,保存到文件夹;

七、在上述页面,点击“提交订单”,打开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将相关页面截图粘贴到WORD文档,保存到文件夹;

八、在上述页面,在“支付宝支付密码”处输入密码,点击“确认付款”,打开页面。

上述过程共取得网页截图打印件共17张。

2020年4月27日,公证员曹某2公证人员随吴武文来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段)82号惠州信合大厦,吴武文现场签售申通快递一件(运单编号:773032947312859),经公证员曹某3公证人员现场检查,该快件密封完好。

2020年4月27日,在公证员曹某3公证人员黄某的监督下,吴武文对该快件外观及快件内的物品进行拍照。

公证员曹某4该快件进行密封,并对密封的快件进行拍照,上述过程共取得照片五张,上述快件经封存后交由吴武文保管。

2020年5月9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公证处出具(2020)粤惠惠州第4724号公证书,证明吴武文的上述行为均属实,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一、附件二均为吴武文在公证员曹某5公证处工作人员黄某的监督下,现场操作过程中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上述密封后的物品交由吴武文收存。

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袋中封存的物品,公证袋中有一盒包装完好的藏王风湿骨痛喷剂及一袋医用棉签,取出实物经由被告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远康公司辨认,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认可商品由其生产销售,远康公司认可该商品由其销售。

经查看,该商品包装盒正面突出显示其名称“藏王风湿骨痛”,11包装正面左上角使用了蓝底白字的“三九利民”,该标示旁边标注“刘郎中”正面下方标注了三九利民公司的名称;

包装背面○R标注生产企业为鸿仁堂公司。

经比对,华润三九公司认为,公证购买的实物商品包装盒上标注的“三九利民”标识侵犯了原告的第1790551号、第1520414号、第4777496号注册商标权。

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远康公司则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为“刘郎中”,并非三九,左上角的三九利民是企业名称,该标识非常小,不显眼,没有突出三九制药,不构成侵权。

另查明,被告三九利民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06月05日,法定代表人系李意发,住所地为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经营范围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卫生消毒用品、皮肤黏膜卫生用品、化妆品、日用百货、保健用品(非食用)销售。

被告鸿仁堂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06月10日,法定代表人系刘万才,住所地为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经营范围为消毒剂、卫生用品、皮肤黏膜用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用品、保健用品(非食用)销售、(膏剂、液体)抗(抑)菌制剂(净化)、化妆品、生产、销售。

被告远康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01月26日,法定代表人系沈超,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9栋502,经营范围为生物制品研发、药品研发、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营养食品、保健食品的制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剂的销售、预包装食品、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日用百货的批发。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远康公司是否侵犯了华润三九公司第1790551、1520414、4777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如构成侵权,三被告应如何承担12侵权责任。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原告华润三九公司作为涉案第1790551号“??”、第1520414号“三九”、第4777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藏王风湿骨痛喷剂”,卫生许可证号为赣卫消证字(2018)第D016号,属于消毒剂,消毒剂属于核定商品服务使用类别中的第五类,原告华润三九公司的第1790551号“???”、第1520414号“三九”、第477749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亦为第五类,故两者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产品。

原告主张保护的“???”、“三九”、“???”注册商标经过多年的经营、宣传和推广,在同行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消费者和经销商能够从对“???”、“三九”“???”的称呼上判断商品来源于原告。

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盒左上角标注有蓝底白字“三九利民”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且该包装下端还突出标注了被告三九利民公司的名称,该包装中的“三九利民”标识与原告注册的第1790551“???”商标、第4777496号“???”商标相比,虽然其中的“999”与“三九”文字结构不同,但普通消费者通常将“999”读为“三九”,两者具有指代或对应关系且在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本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三九利民”标识13与原告第1520414号“三九”商标、第1790551号“???”商标及第4777496号“???”商标均构成近似。

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误认为涉案商品系原告华润三九公司生产或与华润三九公司存在某种关联。

因此,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侵害了原告华润三九公司第1520414号“三九”、第1790551号“???”及第4777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理应知晓“三九”、“???”、“???”系他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其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构成共同侵权。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被告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现原告华润三九公司要求被告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三九利民公司及鸿仁堂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案中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且没有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本院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规模、主观过错及当地经济水平,本院酌情确定被告三九利民公司、鸿仁堂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关于远康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远康公司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也构成商标侵权,因其未提供已停止侵权行为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远康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诉请,本院予以14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远康公司在诉讼中已经提供了进货清单,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系从鸿仁堂公司合法采购而来,商品是否涉嫌商标侵权并不知情,且原告对远康公司所购商品来源的合法性予以认可,故远康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商标权虽具名誉权属性,但主要的内涵为财产权。

华润三九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商誉受到影响的地区、范围及程度,故其要求被告在《医药经济报》、《江南都市报》上刊登停止侵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三九利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鸿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1520414号、1790551号、第4777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长沙远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1520414号、1790551号、第4777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被告江西三九利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鸿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15四、驳回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江西三九利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鸿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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