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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 SA)与詹光发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1民初13156号
案件名称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 SA)与詹光发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 SA);詹光发;林清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3156号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住所地瑞士比尔市雅各布-施泰姆普弗里大街**。

法定代表人:RaynaldAeschlimann,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兰成,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清飞,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詹光发,男,1964年11月20日,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与被告林清飞、詹光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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