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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大余县青龙镇彭光盛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7民初27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大余县青龙镇彭光盛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大余县青龙镇彭光盛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民初27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余县青龙镇彭光盛食品店。

经营场所:赣州市大余县青龙镇青龙圩323国道北邮政所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3MA35M6GA77。

经营者:彭光盛。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余县青龙镇彭光盛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明审 判 员  温莉梅审 判 员  林欣茹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令铭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民初27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余县青龙镇彭光盛食品店。

经营场所:赣州市大余县青龙镇青龙圩323国道北邮政所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3MA35M6GA77。

经营者:彭光盛。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余县青龙镇彭光盛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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