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77号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69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PETERLEB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英为,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易优买办公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南81号。
法定代表人安尔霞,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易优买办公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