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205号原告庞中祥。
委托代理人杜朝阳,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娥娇,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龙马酿酒有限公司。
被告邹志荣。
委托代理人尹智元,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延国。
上述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中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82.5元(原告已预交4765元),由原告庞中祥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382.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