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民三初字第00026号原告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号旺座现代城***层。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晓艳,女,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青,女,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汉族,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汝阳县杜康村酒泉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蔡店乡杜康村。
法定代表人孙武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帅营,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英敏,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汝阳县杜康村酒泉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