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156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7层711室。
法定代表人:徐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雨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229号。
法定代表人:张益军。
被告:潍坊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店。
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利民街。
负责人:张益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潍坊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