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24号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泽荣,系该司法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健宁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姚伯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健宁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