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72号原告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水法,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奇智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福丝特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吴江优帛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福丝特家纺有限公司、吴江优帛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4月16日,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福丝特家纺有限公司、吴江优帛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军欢代理审判员 徐燕华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