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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明与杨美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103号
案件名称孙永明与杨美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永明,杨美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孙永明。

委托代理人:郑重。

被告:杨美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明与被告杨美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永明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永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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