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知民初字第11号原告:李峰峰。
委托代理人:时惠平,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维爱。
原告李峰峰诉被告张维爱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峰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峰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