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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峰与张维爱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知民初字第11号
案件名称李峰峰与张维爱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峰峰,张维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知民初字第11号原告:李峰峰。

委托代理人:时惠平,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维爱。

原告李峰峰诉被告张维爱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峰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峰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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