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305号申请人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乙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盛,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林华,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福清市音西这里宴遇饮食店经营者,经营地址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农贸市场*层*号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1.依法对被申请人经营场所中的招牌、菜单、名片、餐具纸盒、纸巾、牙签、预定卡等侵犯申请人“宴遇”商标权的物品进行拍照证据保全;
2.对被申请人经营场所中的收银机或收银电脑中的销售记录进行保全或拍照证据保全。
经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了第5750565号“宴遇”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申请人系讼争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备办宴席、咖啡馆;
餐厅;
酒吧;
鸡尾酒会服务;
假日野营服务(住所);
茶馆;
提供野营长帝设施;
会议室出租(截止)。
申请人同时提交了福清市音西这里宴遇饮食店出具的发票,印有“在这里宴遇”字样的菜单、纸巾、名片、预定卡,店铺的照片等作为被申请人涉嫌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讼争商标的注册专用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讼争注册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
如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相关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以拍照方式对被申请人位于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农贸市场一层3号店内涉嫌侵犯讼争“宴遇”商标的招牌、菜单、名片、餐具纸盒、纸巾、牙签、预定卡等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二、对被申请人位于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农贸市场一层3号店内的收银机、电脑中的销售记录等资料进行复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