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65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4层4A-3号。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振忠,南通市崇川区睛明眼镜店业主,经营地江苏省南通市中远路**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振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