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898-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熙,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原审被告:范志凯,男,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犯商标权纠纷三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27-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三案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案属于商标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案中,侵权行为地及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熙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三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