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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辉东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三法知刑初字第8号
案件名称袁辉东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辉东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三法知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辉东,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龙川县赤光镇双羊村委会中村143-1号,身份证号码为4416221977********,系东莞市东迈电子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羁押,于同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

辩护人李广,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4〕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辉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燕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辉东及其辩护人李广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4月开始,被告人袁辉东在未经被害单位摩飞公司(MOPHIE,INC)及摩尔菲(深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东莞市塘厦镇高丽工业区5路1A号二楼擅自生产销售带有“MOPHIEJUICEPACK”、“”注册商标的手机移动电源谋取非法利益。

同年5月13日,袁辉东登记注册东莞市东迈电子贸易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继续生产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移动电源。

2013年8月21日,被害单位发现袁辉东的侵权行为遂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案。

工商执法人员在东莞市东迈电子贸易有限公司内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机移动电源1320个、包装盒350个、移动电源塑胶外壳半成品700个、标签5000个及送货单一批。

经核查,袁辉东生产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机移动电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20800.6元,其中已经销售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机移动电源为1471个,销售金额为63671元。

2013年10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袁辉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骆美芹等证人证言,手机移动电源等物证,商标注册证明等书证,被告人袁辉东的供述与辩解,据此认为被告人袁辉东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辉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其在生产被控侵权的商品时曾到工商部门查询过相关的商标情况,当时案涉商标还没有注册。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认犯罪情况,被害人公司是在2013年4月21日在中国注册的,被告人是在2012年8月份使用案涉商标的,被告人在工商局查处的时候才知道已经构成犯罪,对已经发生的事实情况无法改变。

被告人也愿意交出全部违法所得,又是初犯,故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摩飞公司(MOPHIE,INC)、摩尔菲(深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系第10553799号“”注册商标的共同商标所有人,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止,第G1081550号“MOPHIEJUICEPACK”的商标所有人是摩飞公司(MOPHIE,INC.),该商标的有效期自2011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13日止。

自2013年4月起,被告人袁辉东在未经上述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东莞市塘厦镇高丽工业区5路1A号二楼擅自生产销售带有“MOPHIEJUICEPACK”、“”注册商标的手机移动电源。

同年5月13日,袁辉东登记注册东莞市东迈电子贸易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继续生产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移动电源。

2013年8月21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东莞市东迈电子贸易有限公司内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机移动电源1320个、包装盒350个、移动电源塑胶外壳半成品700个、标签5000个及送货单一批。

经核查,袁辉东生产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机移动电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20800.6元,其中已经销售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机移动电源为1471个,销售金额为63671元。

2013年10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袁辉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物证、鉴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照片、送货单、送货单及送货单统计表、现场照片、防伪标签、涉案东迈公司在阿里巴巴上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网页图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请求书、代理合同等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关于东莞市东迈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的调查报告》、说明、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证人骆某艺、骆某芹的证言、被告人袁辉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辉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辉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袁辉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袁辉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袁辉东使用侵权商标的时间系在被害公司在中国注册案涉商标时间前的辩解意见,经查,案涉第G1081550号“MOPHIEJUICEPACK”商标已于2011年5月13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案涉第10553799号“”商标也于2013年4月2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而被告人袁辉东自2013年4月起才开始生产侵权商品,其生产时间晚于案涉商标的注册时间,故本院对被告人袁辉东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不予采信。

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袁辉东从轻处罚。

视被告人袁辉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辉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寄或交到本院,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的Mophie手机移动电源1320个、Mophie包装盒350个、Mophie移动电源半成品700个、Mophie标签5000个,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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