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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印卫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0009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印卫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印卫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0009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印卫华。

委托代理人刘永刚,湖北法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印卫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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