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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贤勇、赵丽华与灯塔大地福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188号
案件名称李贤勇、赵丽华与灯塔大地福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贤勇,赵丽华,灯塔大地福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188号原告:李贤勇。

委托代理人:霍金虎,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丽华。

委托代理人:郭桂兰。

被告:灯塔大地福园。

法定代表人:朱婕,系该园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杰。

原告李贤勇、赵丽华与被告灯塔大地福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贺晓彬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高悦主审、审判员庄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贤勇、赵丽华撤回对被告灯塔大地福园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贤勇、赵丽华负担。

审 判 长  贺晓彬审 判 员  庄 俐代理审判员  高 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云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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