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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李晨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83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李晨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李晨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8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晨辉。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晨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永慧、张亚玲,被告李晨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2014年5月13日,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余款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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