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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29号
案件名称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理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理,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某省某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某省某市。

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13)3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文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理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起,被告人陈某理在本市白云区石井广大皮具城某楼某仓库及广大皮具城某档一星体育服饰店内储存、销售假冒“NIKE”、“adidas”、“ANTA”等注册商标的运动服装。

2013年10月16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陈某理,并缴获共价值人民币(下同)1914150元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运动服装1批。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理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且认为,被告人陈某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陈某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理对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对鉴定的价格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起,被告人陈某理在本市白云区石井广大皮具城某楼某仓库及广大皮具城某档一星体育服饰店内储存、销售假冒“NIKE”、“adidas”、“ANTA”等注册商标的运动服装。

2013年10月16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陈某理,并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运动服装1批。

经鉴定,上述赃物价值1914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理的供述,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搜查笔录,涉案的赃物照片,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云价认鉴(2013)1823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明细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石井派出所2013年11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陈某理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理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理对赃物鉴定价值有异议,经查,本案现无证据证实缴获的涉案物的销售价格,依法应当按照该类产品市场销售价值予以认定,本案的价值认定有法可依,本院予以支持,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理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理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NIKE”、“adidas”、“ANTA”等注册商标的运动服装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 昊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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