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立调初字第00033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制造局路258号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义,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荣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户县店),住所地西安市户县草堂路*号。
法定代表人邵忠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危勇,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户县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后又以其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为由,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