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9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俊杰,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秀玲被告:杜晓娟。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玲、杜晓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永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秀玲、杜晓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2014年5月13日,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余款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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