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7821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贝汉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假日西路碧源月湖景园**楼****。
法定代表人:牛卫丽。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贝汉美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现向本院表示被告公司已注销,且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诉讼费,亦同意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意见,本案应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