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104、10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冬青。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朱理婷,均为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艺,男,汉族,1987年3月17日出生,系清新县太和镇金百惠时装店业主,经营地址:广东省清新县太和镇中山北路8号金声购物广场二楼A区。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两案案件受理费各25元(已减半收取),均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