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明文德。
被告:唐春文。
被告:肖兴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文德诉被告唐春文、肖兴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文德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明文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文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本院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明文德负担。